信息中心
湘水發〔2019〕10號
各市州水利局,廳機關各部門(單位)、廳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0年1月18日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水利科技項目管理水平,促進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符合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列入水利科技計劃、由省水利廳(或聯合其他部門)批準立項,圍繞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而展開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推廣等水利科研項目。
第三條 水利科技項目按項目的性質分水利科學技術創新研究項目和應用推廣項目,按項目重要程度分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
第四條 創新研究項目包括發展戰略研究、基礎性技術研究、重大技術攻關等項目;應用推廣項目包括先進技術引進吸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推廣等項目。
第五條 重大項目指關系到我省水利改革發展全局性、宏觀性的戰略研究,省撥資金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一般項目指解決水利改革發展中局部的、特定問題的技術研究。
第六條 項目管理實行立項審查制、結題驗收制、專家評審制、合同管理制和項目負責人制。
第七條 省水利廳是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水利科技項目的立項計劃編制、項目實施、結題驗收全過程管理,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有關問題,開展績效考評,組織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
第八條 項目的申報、立項、簽約、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全流程實行網上信息化操作和必要線下流程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九條 項目立項采用命題和自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重大水利科技項目采用命題式方式。省水利廳按照省水利發展規劃和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年度重大項目選題初步意見,組織專家審查,確定重點研發方向、預期目標及考核指標。
一般項目采用自主申報方式。
第十條 省水利廳針對確定的年度重大水利科技項目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
第十一條 水利科技項目實行法人單位申報制,申報主體牽頭單位為全省科研院所、高校、企事業單位、各級水利單位。可以由兩個及以上單位作為申報主體聯合申報。不接受個人直接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目標明確,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范圍,技術方案科學、先進、合理、可行;
(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備保障科技項目正常開展的工作條件,項目資金預算合理,配套資金到位,履行誠信責任;
(三)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資金使用、結題驗收、成果管理全過程負責。重大項目負責人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一般項目負責人要求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博士畢業、碩士畢業2年及以上。
(四)每個人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主要成員(指項目成員前2名)同一年度申報新項目加上在研項目不得超過2項,凡在研項目未按期完成的,不能同時申報新項目。
(五)有自籌經費項目的申報單位必須出具自籌經費投入的承諾函(包括自籌經費的來源和辦法)。立項時優先選擇能自籌經費的項目單位。
(六)自主申報項目須提交科技查新(查重)報告(不含推廣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科技項目時,必須填報《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申報書》,申報省撥資金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技術。
4.預期目標(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劃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與條件。
8.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9.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指南,采用網上申報與書面申請相結合的方式,逐級上報省水利廳。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根據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對申請項目經形式初審后,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可行性和預期效益、申請經費等進行評議和審定,并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立項。
第十五條 省水利廳對擬立項項目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年度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六條 對擬立項的申報項目方案,由省水利廳委托經省財政、審計廳認可的造價咨詢機構進行詢價或財評,按詢價或財評后的項目造價確定項目經費。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一般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重大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水利科技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省水利廳與項目承擔單位談判約定合同內容,在項目立項公示后2周內簽訂《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或提出無法落實合同約定條款,且未能提出合理書面解釋說明的,取消立項,并取消項目承擔單位第二年申報資格。
省撥資金在30萬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項目須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結合專家評審意見,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實施方案,作為項目合同的附件;省撥資金在50萬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項目,須在合同簽訂1個月內編制開題報告,由省水利廳或委托承擔單位組織專家召開項目開題會。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為:
(一)嚴格執行科技項目合同,確保項目按合同進度要求實施。
(二)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提出解決辦法。
(三)對分年實施的項目,每年底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四)接受省水利廳的監督與檢查。
(五)及時整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試驗記錄、數據、報告等資料,確保項目檔案資料完整。
(六)按時提交科技項目驗收所需材料,協助做好項目驗收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省水利廳負責監督與檢查,其主要職責為:
(一)審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二)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或評價,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問題。
(三)對省撥經費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開展中期檢查。
(四)組織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生以下重大變更之一,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報省水利廳批準: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四)變更項目研究內容;
(五)項目延期;
(六)撤銷項目。
第四章 項目驗收及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由省水利廳安排實施的所有科技項目均需進行驗收。驗收采取會議驗收方式。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于合同截止日期后1個月內,向省水利廳提交書面驗收申請、項目工作總結報告、技術報告,資金使用報告(資金在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提供由科技部指定的科技經費監管服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計報告,其他項目提供資金決算表及使用說明)等項目驗收資料,經審核批準后安排驗收。驗收工作應于執行期限終止后3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規定完成日期前4個月內通過項目歸口單位正式行文向省水利廳提出延期驗收的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時間,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四條 省水利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組以項目合同書(含附件)為基本依據,采取審查項目有關資料、聽取項目執行情況匯報、必要時輔以現場考察等方式,對項目是否完成合同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評價,確定項目是否通過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省水利科技資金資助完成的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第二十七條 項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廳統一辦理成果登記。項目實施過程中發表的科技論文、出版專著、授權專利、研究報告、軟件著作權等均應注明“湖南省水利科技項目資助”及其項目編號。
第二十八條 列入省、部級、其他省級部門科技計劃的水利科技項目,驗收成果須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五章 績效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 為客觀公正的評估項目實施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績效考評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冃Э荚u結果作為今后項目申報立項的重要依據。
對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及以上獎項的水利科技項目,除建議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負責人和承擔人員予以個人獎勵外,對項目承擔單位在后續項目申報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嚴禁同一項目通過變換課題名稱等方式進行多頭申報,一經發現,取消項目負責人當年參評資格和以后3年申報資格。
第三十一條 承擔省級水利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將項目整體或大部分研究任務轉包給其他單位。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情況將作為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記錄和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未完成合同書主要任務、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整改完善,并在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該項目負責人從第二次項目驗收會召開之日起3年內不得以負責人身份申報項目。
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按申報渠道申請變更,報送省水利廳審批,并報請省財政廳批準,經批準變更的項目,水利科技資金用于變更后的項目實施。
對不履行項目任務,或有重大事實隱瞞不報的項目承擔單位,一經發現,追回全部資金,并自發現之日起3年內該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承擔人員不得申報水利科技項目。
第三十四條 對于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轉撥轉移項目經費,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不嚴格履行合同約定,擅自超范圍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科目或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一律不得通過驗收,并根據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予以相應的處罰和信用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